主旨:函轉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宣導為尊重智慧財
產權,請各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(非課堂教學),
若有使用音樂著作公開演出需求,應事先取得合法授權,
再使用音樂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12年8月28日
(112)音楚字第04494號函辦理。
二、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詢該會法務暨授權部鄭小姐,電話:
02-25110869分機266,亦可至該會網站(http://www.
must.org.tw)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或向該會之主管機關
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」查詢。
三、檢附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公文函影本1份參
閱。